律师档案
董国胜
董国胜律师
内蒙古 包头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国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违约责任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31 12:05)     点击:354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国胜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国胜律师,董国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国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047282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国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包头律师 | 包头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国胜律师主页,您是第2426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