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董国胜
董国胜律师
内蒙古 包头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国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买卖合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1 12:04)     点击:365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国胜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国胜律师,董国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国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047282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国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包头律师 | 包头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国胜律师主页,您是第2423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