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董国胜
董国胜律师
内蒙古 包头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国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借款合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1 12:01)     点击:223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国胜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国胜律师,董国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国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047282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国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包头律师 | 包头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国胜律师主页,您是第2423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