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董国胜
董国胜律师
内蒙古 包头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董国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运输合同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1:55)     点击:1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本条可以看作是对运输合同的定义,这个定义参考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条规定,运送契约是指获得对价的承运人负有将人或者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义务协议。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董国胜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董国胜律师,董国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董国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047282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董国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包头律师 | 包头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董国胜律师主页,您是第24230位访客